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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朋友的女儿玲玲在小学读一年级,成绩优秀。老师为了鼓励好学生,周末在“好学生”额头上贴红点。玲玲获得贴红点的荣誉较多。不久,朋友家人发现玲玲额头溃疡起水泡。后经医院治疗确诊为:化学粘剂引起皮肤过敏。花去医药费二千余元基本治愈,现玲玲额头留下疤痕,面容受到影响。请问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读者:小 枚
小枚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到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侵权问题。
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负有教育、管理、临时监护的责任。学校在教学中选用教学器械、仪器、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应多从学生的安全角度考虑。由于学校使用红点时疏忽了化学粘剂对人体皮肤有损伤的可能,是直接导致玲玲额头皮肤过敏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朋友为小孩治疗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玲玲额头留下的疤痕经司法鉴定是否构成伤残,确定今后需治疗美容的费用,可一并要求学校予以赔偿。你朋友可先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建议学校今后表彰好学生,可采用戴小红花等其它方法,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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