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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我是某机械公司职工。不久前,机械公司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进场操作破产程序后,要求我们一些职工继续参与部分合同履行扫尾工作,争取全额收回与合同相关的货款。但有人认为,如果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我们这些参与扫尾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也难以按实支付。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李树槐
李树槐同志: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破产中共益债务的支付问题。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对于共益债务实行优先拨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从来信情况看,你们的行为系为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由此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应当随时支付,通常情况下你们无需为此担心。特定情形下,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按比例清偿,但此情形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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