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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6月,李某购买了价值50余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因李某购房后经济拮据,就商量由我垫资装璜。后我实际出际12万元,为李某购买的新房进行装璜。2007年,因性格不合,双方中止了恋爱关系,我向李某索要为其新房装璜的费用,但李某说我可以将装璜材料拆走,不同意给付现金,我应当怎么办?
读者 于小美
于小美读者:
经研究我们认为,恋爱期间,你垫资为李某所买的商品房进行装璜,该行为属于你在李某所有房屋上进行的财产添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你在李某商品房已装璜的材料显然是不能拆除的,而你与李某又不能就装璜费用如何处理协商一致,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就你花费的装璜的费用折价给付。李某要求你拆除装璜材料,只会造成装璜材料的破坏和商品房价值的下降,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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