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 法眼观察 | 法学阶梯 | 司法实践 | 法规下载 | 司法考试 | 逍遥法外 | 本站动态 | 精彩专题 | 法律网摘 | 法眼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为“撑门面” 擅自制作他人祝贺条幅悬挂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dffy.com 2008-4-15 19:44:59 作者:康承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某公司在开张仪式上为体现自己的“人缘”,自作主张以我朋友商行的名义请广告公司制作了祝贺条幅,并在开业当天悬挂,以此达到宣染气氛、招徕顾客。当日下午被朋友发现后,某公司才将条幅摘下。请问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林呜

  读者林呜: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往往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容易忽视和不经意间发生的事。某公司举行开张仪式,未经你朋友的同意,擅自以其名义请广告公司制作祝贺条幅悬挂,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因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公司在开业时为宣染气氛,事先没有征得你朋友的同意,擅自请广告公司制作祝贺条幅悬挂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被你朋友及时发现予以制止后,摘下了条幅,没有给你朋友商行造成很大影响和损失,且条幅中没有贬低你朋友商行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内容的情况。可责令其向社会和你朋友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也给正在筹备准备开业的人士提个醒:满足自己的愿望的同时不能触犯法律。


  查看康承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广告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公司楼顶设广告牌应否受罚 (2008-3-10 18:21:42)
· 舆论监督初见成效 南京“艳遇”广告被“拿”下 (2008-3-4 8:24:09)
· “恒源祥”恶俗广告是否违法? (2008-2-22 19:03:05)
· 情人节“艳遇”广告起争议 (2008-2-16 18:02:50)
· 购买汽车莫轻信广告宣传 (2007-12-19 18:41:27)
· 轻信广告内容而被骗,报社应否赔偿? (2007-6-5 14:42:45)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7-1-27 20:12:01)


上一篇:搭建违章建筑时被高压电触死能否获得赔偿? (2008-4-11 13:37:20)
下一篇:还没有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