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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某公司在开张仪式上为体现自己的“人缘”,自作主张以我朋友商行的名义请广告公司制作了祝贺条幅,并在开业当天悬挂,以此达到宣染气氛、招徕顾客。当日下午被朋友发现后,某公司才将条幅摘下。请问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林呜
读者林呜: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往往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容易忽视和不经意间发生的事。某公司举行开张仪式,未经你朋友的同意,擅自以其名义请广告公司制作祝贺条幅悬挂,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因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公司在开业时为宣染气氛,事先没有征得你朋友的同意,擅自请广告公司制作祝贺条幅悬挂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被你朋友及时发现予以制止后,摘下了条幅,没有给你朋友商行造成很大影响和损失,且条幅中没有贬低你朋友商行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内容的情况。可责令其向社会和你朋友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也给正在筹备准备开业的人士提个醒:满足自己的愿望的同时不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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