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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重新申请鉴定要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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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16 10:29:36 作者:钱军 王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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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缉同志:
去年10月,我驾驶汽车时不幸撞上骑自行车的王某,王某身上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前,王某将我告上法庭。从法院送达给我原告王某的证据复印件看,王某在提起诉讼前,已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我感到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偏高,再加上该鉴定未经法院委托而实施,不知我能否无条件申请重新鉴定?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李志
李志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不服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有无条件限制这一问题。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所作的鉴定结论也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如同反驳其他证据需要一定条件一样,反驳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亦需要一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申请重新鉴定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些足以反驳的证据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从来信情况看,你要重新申请鉴定必须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接受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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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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