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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疑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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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4 18:41:19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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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1日天平周刊B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疑惑》的文章。(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699) 这本是一篇歌颂法官的文章。周长曾经因为拖欠他人债务5000元而被强制执行,被时任执行庭庭长的刘少河拘留。后来,周长做生意卖瓷器发了大财。一天,已经退休的刘到周的门市,看上了一件标价价500元的瓷器,周想白送给他,他却放下50元钱,就走了。 这不是抢买吗,500块钱的东西只给50元,这怎么是我们法官(不用说优秀法官)的行为?当然,文章还有几句介绍,他刚刚贴上的私自制作的冒充标签:“产地:景德镇”几个字竟贴歪了。从这里看,似乎应认定为假冒产品。但就是货不真,也不能强买人家的东西呀,还有个计价还价的过程,何况还是法官,还说什么“我从来不拿别人的东西”(文章中语)。此乃疑惑之一。 要说这篇文章疑惑之处真不少。文章说,“从拘留所出来,周长借钱交了欠款,然后专心致志做生意。他一边做生意,一边积累资金、经验,20年下来,资产达到了几百万。每月员工的工资以及各种欠款、税收,他都记在心头。那次搁进去,正如刘少河所说,教训不小,在同行当中,他是各种账务清算缴纳得最早的一个。也可以说,是刘少河改变了他的人生道路。周长望着眼前这位老人,心里不知是恨还是感激。”既然是守法经营者,他怎么又出售假冒产品?因为一件小灾后来发了大财,你说他对老法官是恨还是感激,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吗?此乃其二。 还有,文章说,“面前这个人原是区法院执行庭的庭长刘少河。周长不能忘记,就是他把他送进了看守所,也是他唯一进去的一次。”从后面的介绍看,“他在拘留所里呆了7天,思考了7天”,这里应该是拘留所之误,这两个部门可是不好混同的。从法律上讲,这两个法律术语是有严格区别的。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简单讲,看守所是用于羁押未决犯,即对于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而还没有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临时性羁押,其最终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有罪的,即在判决生效后移交监狱执行徒刑或执行死刑;二是经判决宣告无罪的,则释放。只有少部分被判决有罪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才继续留在看守所内执行,所以看守所内被羁押的人分为两种:一是未决犯,一是所谓的“劳动犯”。而本文所说司法拘留所,是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实行限制其自由的机关。这是一种法院实施的司法处罚,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当然,现实中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司法拘留所,也没有治安拘留所,确实存在放在看守所代为看管的情况,但看守所对两者“待遇”还是不同的。此乃其三。 还有其四。文章说,十多年前,住在镇上的周长,因拖欠5000元债务被告上了法庭。当时他对法什么的可以说是一窍不通,是个法盲。当法院来执行,他拒不履行,还蛮横胡搅。后执行通知让他给撕了,执行人员来执行让他给打了,法庭由此判决拘禁他7天。那天就是刘少河把他搁进去的。只要是干过法院的人都知道,这里的“判决”又搞错了,应为“决定”,应当采用“司法拘留决定书”的形式。 文章最后说,周长捏着50元钱——恰巧是以前把他搁进去起因的5000元的百分之一——望着刘少河的背影,心里不知是什么滋味儿!我看了又看,更不明白了,这里50和5000,百分之一有什么联系呀?我因为读该报时有些感冒,怕自己脑袋不好使,看了又看,也理不出头绪,请多位同事帮忙,他们也看不出。 看来,读了《疑惑》我倒真的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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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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