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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办了件错案

http://www.dffy.com 2006-6-27 18:37:15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从事法院工作十多年了,当法官也有七年多时间了,办过的一些案件差不多都忘记了,但偏有那么一件却总是不但不能忘记而且常常想起。
  因为那是我办的一件错案。
  那是在1999年初,我在人民法庭工作,刚刚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一天,因为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根据原告的申请去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原告真可怜,被车撞后不但导致右腿残疾,而且因为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新婚的妻子抱着才几个月的小女孩也离他而去。被告呢,家庭也好不到哪儿去,靠开着辆破三轮车走街串巷收购破烂(废旧物品)维持一家生计。屋漏偏逢连阴雨,偏偏在一个路口与突然走出的原告相撞,并被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他还不服,四处状告公安交警处理不公。
  这样的案件真是难为死法官!
  拿着查封裁定,我和书记员先去了被告家。真是穷呵,几间破草房,竟然连院墙塌陷了都没有修理,破院子里除了一大堆破塑料纸就是些破烂的瓶瓶罐罐,想查封点值钱的东西都没有。一见面,被告的妻子就上来哭,说这日子没法过了。没办法,只得耐心好言安慰了这个可怜的妇女一通。是呵,对这样一个家庭来说,不用六万多元赔偿,就是一万元我看拿得出来都不容易。
  这种案件真是让人头疼!
  从被告家出来,我们直接向较近的一家储蓄所而去。原告事先提供被告在这家银行有存款并提供了帐号,这样的家庭能有存款?我和书记员都有点不信。
  但人家提供了线索,我们就得查询,没想到,竟然真的有这笔钱,而且有5000元之多,这在当时的我们看来就是一大笔巨款了!
  于是送达查封裁定,填写了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冻结日期为六个月。真是乐极生悲,就在这里出问题了。正常情况,我应该填写“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1999年5月21日起至1999年11月20日止”。直至现在我都想不出是什么原因,或许是笔误,或许是粗心,或许是……,反正就是出了错误,我竟然写成了“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1999年5月21日起至1999年6月20日止”。
  后来,案件开庭了,因为双方分歧很大,只能判决,被告不服又上诉到中院,一年多过去了。这时,因为工作调动,我调到了另一个法庭工作,这个隐藏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发现。
  有一天,我正像往常一样在法庭上班,执行局(当时称执行庭)一位同事打过电话来,说起这个案件并说了这事,我的头嗡地一声就大了。
  因为银行已经把钱给解冻了,被告这样的家庭怎么着也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而原告要是听说这事,岂不得跟我拼了不成?这事后果太严重了,是不是要法院给予国家赔偿?那最后,我还不得受追偿或者受处分?到底是自己直接从家里拿钱给垫上好还是怎样好呢?五千块钱不是个很大的数目,但对当时一个月收入就一千多块钱的我来说,绝对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另外,自认为还算是一个对法律比较熟悉的人,又接受过系统地法学教育,这刚刚当法官就来个开门黑,以后怎样再在法院混?
  法官真不是好当的。
  我急得向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真是没有了主意。
  怎么办?我翻看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从立法理论上讲,银行作为协助执行机关对这种笔误导致的前后矛盾应该向法院指出,并由其决定但绝对不能擅自解除冻结。
  但总不能拿这种理论与银行交涉吧?!再说,这是不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解释,我也拿不准。
  怎么办?向书本求教吧。好在那些年我节衣缩食买下了一大堆法律书。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 银发<1993>356号)规定,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这真是一根救命稻草。
  乘胜追击,又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帐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1997年1月20日 法经[1997]32号)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与(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帐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决;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拉!有根据了!这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马原女士主编的《民事诉讼手册》(第五辑)193和199页的两个司法文件可帮了我的大忙。
  我把资料复印给了负责执行的同事。同事立即找了来该银行的负责人,把情况一说,那人说是拿回这两份文件去看看(据说是找了有关法律人员进行了咨询)。第三天,他就把5000块钱和利息一块拿到了法庭!因为他也怕被拘留和罚款!后来,我听说是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有亲戚关系,发现我的疏漏后就把款解冻了。这位负责人回去一说,并就要他把钱给垫上,结果这人又找被告把钱给要了回来。
  看这一溜麻烦!
  感谢法律,也感谢书籍!
  这事过去多年了,但我总是想起。
  想起自己的错误,总感到脸红。
  但今天我勇敢地写下来,一则供同事们遇到此类情况是可作借鉴,二则提醒自己在今后的法官生涯中要兢兢慎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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