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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事辩护方略》有感

http://www.dffy.com 2006-7-18 10:46:15 作者:陈尧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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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方略》,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是一本学术专著,是孙先生国祥教授多年来从事刑辩业务的一次总结。

  本书最大的亮点,在我看来,充满了睿智和思辩。 在讳莫如深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如何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同各方当事人保持合理的张力?如何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正是本书叙述的重点。

  在我国,律师的地位远不及欧美国家,也包括近邻的韩日。在远些时候,律师被呲之以“讼棍”,满口的胡搅蛮缠,收了钱后替坏人开脱。这些态度只是旧社会诸多谬论的一个缩影,今日观之,令人哑然!我国现正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任何人在接受人民法院宣判之前都不是罪犯。由此可知,即使是恶积祸盈的杀人犯在被宣判之前仍是诉讼当事人,他拥有法定的受辩护的权利。而在今日中国,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浓烈,法官的素质也不近如人意,许多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被当着罪犯来看待。在法庭上,法官就如同第二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横加指责,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充耳不闻,着实是一种悲哀!

  教训是深刻的,2004年轰动全国的陕西董伟故意杀人案,从法理上讲,他不该死,在本案中,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起先的挑衅是董伟杀人犯意的肇始。依据现行刑法,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情形。具体分析董伟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还没有达到极其凶残的程度。本案的律师为此上访最高院,值得欣慰的是,在执行前几分钟被急令“枪下留人”。由于律师的积极参与,董伟在人世间多活了一百多天,但终究没能阻止他成为我国法治进程标杆案件的当事人,还是被杀了。我国的法官似乎有着固定的思维习惯,成为嫌疑人的都不是好鸟,“无风不起浪”,事实往往出人意外。湖北佘祥林背着“杀妻”的罪名,蒙冤坐了十几年的牢,如果在当时有足够的辩护,公检法完全依法办案,不会对诸多疑点置之不理,对此我们只能一声叹息。

  美国的辛普森案,全球的一件大案。所有的证据都对辛普森不利,“有钱能使鬼推磨”,重金聘请了全美顶尖的大律师为之辩护。案件事实是清楚的,最后的焦点停留在证据采集的非法上,这时候的律师作用是无可比拟的!辩护律师就针对警察私自进入他人住宅,采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指控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适用,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如果本案发生在我国,该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媒体的轰炸,舆论的监督足以将辛普森送上断头台。该案给我两点启示:一切行为应该在合法的框架内,执法者也不例外;辩护律师应该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虽然此时的法律牺牲了个案的公正,但维护了法律的整体权威,意义深远!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律师不足以恩威并用,但可以凭借智慧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使命。当嫌疑人有数个从宽,酌情减轻的情节时,没有必要在一诉时全盘交底。可以逐步的,渗透性的提交给法院,极其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刑期。诸如此类的方式方法可以运用在辩护词的撰写,辩护策略确定的每一个环节。

  什么是律师的天职?他的最高使命究竟是什么?曾有人说过律师应维护社会正义,应实现法律的权威,但这些观念均不敌于“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可否认,律师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社会的正义。但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在整个诉讼链条中,每个参与体应该各尽其职,以实现法律内在的搏弈之美。如果每个力量都去代表了国家,那么个体公民的权利谁来保护?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律师代表当事人,对指控证据提出质疑,以反驳检察机关的起诉理由;法院代表国家,寻找结合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文,居中做出判决。彼此对峙力量的悬殊,一目了然。深陷囹圄的被告人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追诉,其情可堪,辩护律师做为代理人当庭面对检察机关,如果律师还怀抱着社会正义的永久信念,倒霉的是当事人,也必将损害律师的利益。

  我们应该有着怀疑的精神,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当事人不一定有罪,即使触犯了法律,也可能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的存在。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任何人限制和剥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是律师的天职,这才有可能形成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彼此尊重。正如一位美国大律师所言:即使我知道我的当事人在辩护里受益,被无罪释放,第二天再去杀了人,我也不会因为我的工作感到任何的愧疚,这与外科医生救助一名杀人犯的道理没什么两样。我对这位律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国祥教授对目前刑事辩护的评价是“步履维艰”,这是多年从事该业务的长者的中肯道白。如何走出困境,是我们国家当前法治进程的一个巨大命题。需要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包括律师在内的众多法律人共同探讨,其间涉及各个部门职能的准确定位,当权派的态度,说到底反映了国家对于公民权的保护力度,任重而道远!

  一个国家,公众对法官的态度反映了该国法律的权威,公众对律师的态度反映了法治的进步,在我们开创法治化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你我都有可能受到国家公权的无端追诉。可喜的是,我国的公民权的呼声日渐其高,任何人,包括国家,政党在内都必须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当后人为现今辩护律师的窘境而不可思议时,这才是当下律师们努力的最高褒奖。

  附孙国祥简历

  孙国祥 男,1956年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3年起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殊津贴。1999年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0年江苏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被评为江苏省首届“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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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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