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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必要吗?

http://www.dffy.com 2006-8-6 18:36:33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最近正义网法律博客上发生了一件惊天大事。
  著名的网络法律人、也是法律博客的创办者之一王琳先生的天涯法律评论博客停止更新了。在一篇《周末讲座及沙龙通告》(http://skyline.fyfz.cn/blog/skyline/index.aspx?blogid=96004)的最后,只有简单的一则告知,“本博客已停止更新,暂启用天涯博客应急: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66581&Key=698240611&BlogName=lawreview”,没有任何过多的说明,这位先生就移步到了天涯,空留我等在此“WAITING  FOR  HERE”。
  天涯法律评论的停止更新,对我们这个法律博客的损失和影响尽管一时还没看出(相信许多网友还没注意到这一点),但我敢断言,没有了它的法律博客,尽管名称没变,博友除了他之外也没有减少(甚至还在增多),但这损失会是无形的甚至致命的,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家,做成一件事太不容易了!而毁灭一件事,却只是一个轻易之举。
  当然,我相信王琳先生会在那个天涯海角的地方,在深夜一个陌生的角落里一定还时不时的关注这个自己一手打造、一手创建、一手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人的聚集地。但我更怀疑,没有了王琳先生的这个博客还是我们的法律博客吗?没有了灵魂的精神家园能够存续多久?
  据王琳先生在给我的邮件中说明,这次离去是由于受不得已的外力原因。
  在这顶大帽子的威吓下,相信这位尽管学问丰富、但出身于永之野的草根当然要考虑自己的饭碗了!毕竟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子,这些我们都要考虑,特别是我们这种出身于农村的更有甚之,因为我们虽然要上忧国之多难、下忧民生之多艰,但我们更要为我们的亲人能够更好的生活而考虑,甚至于可以牺牲自己!
  对前一段时间的博客风波,我略有所知。许多人加入其中,甚至我同宿舍的四年同学江中月也萌生去意,让我心生不解,人家名人在那争论,与你一个小法官有何干?是不是也想把自己硬往名人里塞?不管如何,这位老兄回来了(不知有没有我的功劳),但对王琳老弟,我却没有信心,因为老弟无论学识还是水平都在我和江中月之上,更重要的是却没有像我们俩这种四年同居一室之交。俗话说,交情不够,说话无用呵!
  对这场争执,在我看来无非就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相轻。这在我心目中不能说不存在,昨天我在网上与一位那是相当有知名度的女博友聊天,说起当前的也是相当著名的法学家,她还说是“大骗子”!说到底,我们还不是文人相轻的遗毒呗!法学家当然看不起普通人,就是一般学术中人也看不起实务工作者,你们懂得那些理论吗?不过是个办案机器而已。而对实务界来说,也是看不起他们,不过是从近抄台湾至远抄德美等国,拾人牙慧,有什么创新?
  其实就我看来,都是为了混口饭吃,不过是饭菜的好坏问题,为什么一定要争个你死我活呢?
  再把我的观点说一下,百无一用是书生(当然,就我们这些人,恐怕还不够称书生这个资格)。
  我一直认为,学文科是最无用的,除了会几个酸词艳句,搞点风花雪月之外,还有什么用?
  实业报国、实业救国,莫忘!空谈误国,虚谈害国,切记!
  据说,王琳“个人已彻底退出法律博客了”。这是我,也是我们所有的善良的法律博客人所不愿意看到的。王琳先生退出是他的自由和权利,但我们仍然要挽留,因为我们都是善良之人,我们喜欢有天涯法律评论存在的法律博客
  借用当年北大学生挽留贺卫方先生的信来表达我的情感,“先生有七分的去意,我们便用十分的努力,先生有十分的去意,我们便用百分的努力,目的只有一个,先生请留下”。王琳先生也请留下!
  当年北大学生留下了贺卫方,我们也希望法律博客能留下王琳先生,希望借此吉言,天助人愿!
  你不喜欢某人、某种类型的文章,你可以不看(我也是这样做的),但你不能剥夺人家博文的权利。我们法律人有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为什么,在关键时候,我们就把这句谚语给忘记了呢?千万别忘记了,这个世界上萝卜白菜都有人喜欢吃!
  我希望某些博友不要置法律博客整体利益于不顾,一定要把某某给搞走;我也希望王琳先生不要冒然离去,毕竟这如同抛弃自己的孩子,怎么舍得?再说,就这点事,值得吗?
  行文至此,见我老家一位小女孩的QQ上有签名,说,
  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
  是不是这个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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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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