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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案达标有些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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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20 23:29:00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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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清案今又清案。 可以说,只要干过法院的,相信就有过年底清案的感受。 就为了一个所谓较高的结案率那么一个数字,也为了在一年一度的人大会上有一个好听,违背司法规律,每年都在搞这么个东西。想当年,还搞过结案率百分之一百零几甚至十几的笑话。当时,我在研究室工作,印法院工作报告时会议的秘书组怀疑我们是不是搞错,专门打电话向我求证。我只得苦笑,告诉他,是这样计算的,(去年的旧存+今年的新结)/今年的新收,这样出现高于100%的比率也就不奇怪了。真是自己骗自己,好在这些年不搞这个了。 手头有六个案件,4个提了管辖权异议。 被告明确说,就是想拖一下时间。 其实,这不只是我一个遇到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滥用管辖异议现象严重,没有有效的方法进行控制。现在有不少当事人动辄提出管辖异议,目的只是为了拖延审判时间,不但对地域管辖提异议也对级别管辖提异议。据佛山中院一位法官介绍,其所办理过的管辖异议案件中,有近90%的案件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是明显无理的。如有的提出有特殊原因要在某法院管辖,有的提出某法院受理可能对其不公,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等等,根本不考虑已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而我这边有一个更直接,请求移送南海区法院审理,理由,没有。但就这个异议也得裁定。等异议被驳回后就上诉,这样经过一轮管辖争议,等最终结果下来,办案期限加上移送案卷时间,少则要三个月,多的长达一年甚至更长。这样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时间相应就延长了很多,当事人会也利用这个时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是用其他手法来逃避债务。 现在法院基于程序的规定以及办案力量等原因,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解决滥用管辖异议的问题。有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因为审判时间长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法院产生不满。 其实,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审限问题。 就我所知,审限制度者,世界诸国法律中惟我中华法系独有。也不能说不好,但凭什么案件必须在三、六个月内必须审结,这符合司法规律吗?这3、6个月的期限有科学性吗? 我们知道,行使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能够有效地防止案件的错误管辖,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这也成为一些当事人用来拖延案件,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惯用手段。因此,在保障管辖异议权行使的同时,也应建立有效的制度,限制对管辖异议的滥用。例如,对管辖异议案件上诉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案件的移送上,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而对于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审查多是书面审查,所需时间很短。对管辖异议上诉的案件,规定一种快速处理的程序,可以有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想是这样想,做起来还是有难度。 怕是今年难以完成结案率90%的清案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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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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