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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梦

http://www.dffy.com 2006-12-13 1:07:5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每日忙忙碌碌至深夜,清晨总是被闹钟催醒,梦成了真正的奢侈品——已经很久没有做梦了。
  没想到,就在今天,就趁一个午休的短短时间竟然做了一个梦。
  梦中,有一位当事人来咨询法律问题。在本地的一张报纸上,有一大幅照片,是对社会丑陋现象的曝光。被曝光的人物是背影,而来咨询者(与事件无关)就在一侧。来人说,报社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仔细看了报纸,发现报纸上那人的面部相当的模糊。“名誉侵权要有行为人向公众传播造成在公众心目中名誉受损的事实”,他拿出一张照片,从那张照片上看,他的面部很清楚(真搞不懂他是从哪儿得来的证据)。“你看,王法官,这就是侵权照片”。我继续做他的工作,“可是,怎么证明公众都认为照片上这个黑影就是你啊?”。“当时,许多我的朋友在现场,就是他们告诉的,我才知道报纸上刊登了”。
  “这……”,我一时间无话。
  看报纸上摄影者是我熟悉的一个名字。我对来人说,我和这位记者有过接触,你看这样好不好,我给他个电话,你们自己协商协商,这事和为贵,宜和不宜争。
  他说好,并连声称谢。
  就在我找这位记者的电话号码时,梦就醒了。
  一看时间才一点半,也就是说我在半个小时时间里进行了一次法律咨询。
  想想这个梦还是有点意思。
  我在上午刚从法院网站上看到了两则相关的判决书。
  一则是原告的父亲是本市第一位志愿死后捐献眼膜者,而本市一家报纸在报道另一例时,由于不慎宣称后例为首例。于是,围绕首例之争,死者家属将报社告上法庭,认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报社主观上也没有贬损原告父亲名誉的故意,原告父亲的品行、社会评价和才干也未因此受到损害。报社在报道另一例捐献眼角膜事迹时,虽然用词上有失严谨,但并不构成对原告父亲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二审均判决其败诉。
  别一则也是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房屋时双方因剩余20000元购房款的问题引起纠纷,某年月日,被告用手机向原告的手机发送了一条短信息,内容为“你他妈老子丢两千块律师也会把你这钱要回来,而且会让你的同事和好友都知道你的为人,我操你吗说一套做一套”。作为回应,被告用手机向原告发一条短信,内容为“我姐喊你去入户你为什么不去呢,难道真要闹大才好,把我惹火了你也不会有好日子的”。后被告又向原告再发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会找人的望你三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问题发生争议后,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短信,从其内容上看确实存在不文明的字句,但并未有捏造事实或宣扬原告隐私的情况;被告的短信只是向原告发送,并未向社会公众宣扬,不属于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的情形,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多次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含有谩骂、侮辱内容的短信息,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被告明知发送该类侮辱性短信会造成他人精神痛苦而故意为之,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这个判决,我当时内心还从法理方面做了相关分析。
  所以特别有印象。
  所谓梦是心头想。日有所思,夜有所梦。
  没想到的是,这个梦竟然没有捱到夜里,在中午就开始了。
  对当事人的咨询,不是直接告知他去立案,而是帮助他分析诉讼成本与效益,然后再考虑能不能通过和解程序解决,这种无讼方式是法官惯用的思维,也是和谐社会非讼化的应有之义。
  联想起前段时间民诉法修改时的“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之争,我是坚决反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对民事诉求不加引导的予以司法审查,我们的法院、法官有如此力量承担这一重任吗?
  想来当法官真不容易,做梦也做与法律相关的梦,累呵。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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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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