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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诗中由一段虚假宣传引出的佳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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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4 18:41:55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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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当年李白是大唐帝国因写诗而朝野盛名的超级大明星,自然也就有许许多多的FANS。其中就有一位叫汪伦的这么一位。汪当时一位默默无闻的农民(一说是前任县令),但无论什么身份都不能阻止他对李白的崇拜。
汪伦一直想寻找机会与这位大明星见一面。看来,追星也不只是现代的年青人、城里人的事,在大唐那时候就有了。机会寻找不到,这位老兄只能自己创造机会了(袁枚《随园诗话补遗》)。
这一年是唐天宝14年,李白来到当涂县投靠在那里当县令的叔叔。而汪伦则在泾县(今安徽皖南地区)过着自给自足的农家生活。
汪伦千方百计打听到李白有两大嗜好(那时候没有网络和博客,要是现在网上一百度,估计不用一秒钟就出来结果了),那就是桃花和美酒。于是他写了一封信给李白(要约),信是这样写的,“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饮乎?此地有万家酒家”。这自然正投“酒仙”李白的所好。
汪伦就凭“十里桃花”、“万家酒家”的风景把李白骗了来(承诺)。李白是什么人呵,诗仙呵,既然是仙,当然就要高于我们这些常人。于是他一到来就发觉上当了。这汪伦呢,也不回避,他是这样解释的:“桃花者,潭水名也,并无桃花;万家者,店主人姓万也,并无万家酒店。”这不整个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吗?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就不知道大唐时法律有无类似规定。
其实,我若是汪伦,我就要辩白几句,来个以其人之道还致于其人之身。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你李太白先生不也是个虚假宣传吗?我还不是跟你学的,也算小巫见大巫吧!
当然,这事从法律上还有一说,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还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如果闹上法庭,还得咱们法官来定是非!你看我们当代法官的权力大不大!
古代人才没有这么傻呢,特别是李白,他有这打官司的时间还不如写首诗呢。看来,古代人还是有较高息讼思想的。
于是,就在这十里之外的桃花潭,在那家姓万的人开的“万家酒家”。汪伦拿出最好的酒(是不是“桃花潭”商标?)来招待,既来之则安之的李白倍受粉丝汪伦的爱戴,估计酒喝的也自然少不了,要不就辱没了那“斗酒诗百篇”的名号。
酒饱饭足,李白就走。名人都这德行,人家的时间宝贵,还要赶场赚钱去(另有一说,汪伦赠其名马8匹,宫锦10端,这“赠”不过是“出场费”的代名词罢了)!
吃了人家的嘴短,收了人家的手短。于是,作为诗人的李白无以回报,就随口溜了几句,“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沦送我情。”不成想,这首诗成全了一个超级粉丝汪伦使之名垂千古,令他一诗成名!当然,著作权人还是人家李白,真是一个双赢!奉劝要些当下的明星们,一定在这方面要和李白相比,别把自己太当回事,千万不能伤粉丝的心,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啊。
我国传统主张诗要含蓄蕴藉。如宋代诗论家严羽提出作诗四忌:“语忌直,意忌浅。脉忌露,味忌短。”然而,李白这首诗的特点就是:坦率,直露,绝少含蓄。可见,这古人的理论也不能尽信。清人沈德潜则说:“若说汪伦之情,比于潭水千尺,便是凡语。妙境只在一转换间。”(《唐诗别裁》),这不一整个马屁精吗?
就我看来,人出了名,自然放屁也是香的。
当然,名人也是我们捧出来的,这不,我就从法律角度又捧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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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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