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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http://www.dffy.com 2007-4-9 7:27:58 作者:尹彬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我当公诉人时,第一次出庭就差点儿坏事。

  被告人是一名流窜作案的盗窃犯,一次深夜翻窗进入居民杨某的住房窃得部分家用电器。后再次作案时被抓获。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被告人窃得杨某的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窃得影碟机及音箱一套,价值600余元。且所窃物品均被销赃,无法查清其下落。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没想到开庭时,被告人当庭翻供,声称只盗窃了杨某的影碟机一套,并未盗窃电视机。闻听此言,没有经验的我措手不及。原来,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因杨某家与影碟机配套的两个音箱体积太大,一次搬不走这么多物品,就把电视机抱出房间放在外面的台子上,准备将影碟机搬走后再来取,后来由于害怕被人发现没有再来。现被告人辩解“把电视机抱出房间”是指从卧室里抱出来,“放在外面的台子上”是指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并非转移到失主的住房外。失主报案声称电视机丢失,那是其故意夸大损失。

  如果真是这样,就只能认定其窃得影碟机一套。由于盗窃价值仅600余元,达不到盗窃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这样,岂不是一起错案?电视机究竟搬出了失主的住房没有,是否已经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由于案卷中只有失主的报案材料、购物发票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我无法当庭制服被告人的翻供,只好申请休庭。

  为什么在审查中忽视了如此重要的一个细节?我真是后悔莫及!

  经请示检察长批准,我与公安承办人一起深入现场进行补充侦查。调查得知,失主的电视机一直是放在客厅里的,并且是与影碟机放在一起的,为证实这一点,失主向我们出示了此前在客厅里唱卡拉OK的照片。走访失主的邻居,失主的话得到印证。接着,我们又在失主房屋后的菜园边发现了一个石头墩子,这是否就是被告人开始所称的搁放电视机的“台子”?……带着补充得来的证据,我再次提讯了被告人。在证据面前,被告人说出了翻供的原因:原来他并不知道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是2000元,后来在与同一监号的人“交流”时谈及自己的案情,经他人“提醒”才想出翻供的点子。

  尽管该被告人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刑,但深刻的教训,我一辈子也不会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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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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