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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判长考试已成往事

http://www.dffy.com 2008-6-19 7:05:50 作者:秦秀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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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6月14日进行的天津法院系统第二届审判长考试终于落下了帷幕,我的又一项任务完成了。这次考试的纪律要求真可谓严格,大概分了十、五六个考场,监考老师、巡场老师走马灯似的不停在眼前晃。中学生的座位很狭窄,桌子倒过来放,两条腿挤在横梁上,甭提多委屈了。我跟老师商量,反正桌子里都是空的,能不能把桌子倒过来,以便坐得舒坦点,被老师断然拒绝了。同事更惨,因为手机没关,电话铃响起的时候刚好被巡场的高院政治处领导撞见,差点被取消考试资格。

  其实这种考试没啥可作弊的,首先是考生之间没啥抄的余地,竞争是其一,时间紧张是其二,谁对谁错难判断是其三。除了20分综合题外,其他的都是考察实践能力的,就算是改成开卷考试一时半会也找不出答案来;综合题里,有一部分是时事题,包括中国和哪几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和日本是啥战略关系等,哪抄去啊,回到家我上网都没搜出中日是啥关系,反正听说过“战略伙伴”这个词,就选了,对错由天吧。:)

  业务知识部分还是颇有难度的,为照顾不同专业的需求,案例分析和判决书的制作都可以选择刑、民、商、行政的类别。我能选择的,也就是民商两类。说来很难为情,我先看的是商事案例,第一道是分批买卖成套机器设备其中一批不合格的,问能就哪批解除合同,当然是全部合同啦,没问题;然后再看第二道,考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部分的修改,是说某法院在审理银行借款合同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将未能退还被告购房款的外地开发商列为第三人,并判决第三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经中院判决后,问第三人能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什么理由,哪级法院有权审理。新民诉法我是看过滴,再审条款也是看过滴,只是记不大清楚。:( 避重就轻,咱再看看民事案例,没想到第二题也是这道民诉题。再看执行案例!可晕死我了,还是没逃过它!!!硬着头皮上吧,答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中院的上级法院也就是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违反管辖权规定,可由高院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审理。

  判决书的制作也是个让我感到脸红的过程。商事案件是这样的:甲公司开发一种润喉片,7月初与乙广告公司订立合同,委托乙公司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在某四家报纸上发布广告,预付了20万费用。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同甲乙间的合同内容,只是多了一个1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乙预付了丙13万元广告费。8月初,甲公司因研制失败提出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退还预付的20万元费用。乙遂与丙解约,丙仅返还3万元,扣留了10万元作为违约金。乙因此只退还甲10万元,其余10万元作为损失。甲起诉。案例并不复杂,可是我对判决说理的理由有点拿不准,受托人应当亲自完成委托任务,经委托人同意才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给受托人造成损失,除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在本案中,乙未经委托人甲同意擅自将应亲自完成的任务转委托给丙,并约定10万元违约金,这个损失是可以归责于乙的,因此甲不应负赔偿责任。想了又想,总觉得理由太单薄,说理不够充分,哎,再看看民事判决吧。

  民事判决相对简单点,是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瑕疵交付的案件,适用证据规则持有证据一方拒不交出推定对其不利的规定,判决开发商对室外钢梁上移,以改善影响住户居住的问题。洋洋洒洒分析了一大堆,完成任务!

  在小桌椅上蜷曲了2个半小时后,我简单检查了一遍就匆匆交卷了。再坐下去的话,我的腰椎可受不了。而且,根据敝人多年来的考试经验,检查一次也就够了,注意别把答案抄错行,先前拿不准的再确认一下,再继续检查下去,肯定会把原本正确的答案改错了。嘻嘻。

  等到大家陆续交卷后,法官们在车里唧唧喳喳地对起了答案。不对还好,越对越含糊。有人说二审维持原判的,可向本院和上级申请再审,改判的才只能向上级申请。倒!我就说没记清嘛……~选择商事判决书的同志也觉得自己理由太单薄,和我有着同样的顾虑,不过他还是勇敢地判了。有个慢性子的同事那才叫惨,答案都写在卷子上,最后时间紧,没有腾到答题卡上……惨就一个字。

  回家再翻法条,耶!民诉题还是我答对了,商事判决的思路也不算跑偏。还好啦。虽然复习不充分,不过估计分数不会太丢人。这种考试临时抱佛脚背法条是不够的,还得平时积累才行。

  本周在法官学院参加培训,讲课的领导在狠狠批驳了前些年司法改革的举措,证据规则、法官助理制度等,其中一项就是不伦不类的审判长选拔制度。呵呵,说不定第二届审判长考试也就是倒数第一次。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长考试更是成为往事了……

  司法改革啊,你究竟会走到哪里去?重视调解没错,难道就要完全回到马锡武审判方式上去吗?国外的司法改革,难道真会改成跟中国过去一样?茫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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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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