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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妈状告阿Q性骚扰案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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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6 19:58:27 作者:刘赞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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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团的各位议员:
关于我的当事人吴妈诉阿Q性骚扰纠纷一案,经过今天模拟法庭的庭审调查,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原告没有勾引被告的心理基础
我的当事人吴妈,丧偶多年,守身如玉,冰清玉洁,为了永保青春,她偷偷把做菜用的黄瓜切成片贴到脸上,还把少奶奶爱吃的豆腐搽到眼角防止皱纹;为保持身段苗条,她省下铜板到未庄体育馆练健美,未庄巴掌大的地方哪个不晓得吴妈虽徐娘半老,然风韵犹存?未庄的男人,我的当事人一个也看不到眼里。就连互联网上的美男,她也懒的瞅一眼,我的当事人告诉我说:她那死去的短命鬼虽不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旷世帅男,但从一而终的古训却让她坚定自己的立场,决不对任何男人动春心。所以连赵老爷对她暗送秋波她也没眨一下眼睛。试想,凭着我的当事人对爱情的忠贞不渝我的当事人会在你这个满头赖皮疤,又瘦又小,满身虱子的臭男人跟前卖弄风骚吗?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天方夜潭!
二,原告没有勾引被告的言行举止
从刚才的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是在自己的工作间跟被告聊天。而不是跑到被告的房间。作为赵府的一名专业保姆,厨房是她的工作室,而做为当临时工的被告,饭后来到我的当事人的工作间做客,我的当事人不能驱逐他,他点上烟后,我的当事人出于礼貌跟他聊天,尽管我的当事人是正式工他是临时工,我的当事人也没有歧视他,她认为尽管他名声不很好,但大家都是打工一族,同是天下沦落人,兔子不吃窝边草,就跟他找点话题聊,奴才的话题当然离不了主子,我的当事人就跟他谈太太的事情。这是不是人之常情啊!难道我的当事人出于对他礼貌跟他聊几句就是勾引他吗?请合议庭明鉴。
三,被告有对原告性骚扰的心理动机
被告的答辩状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想提请法官大人注意:“请听原告都在我屋里说了些什么:太太两天没有吃饭了,老爷要买个小的……又说我们家的少奶奶……这不是主动勾引我是干吗?!老爷有钱要买小老婆是他的事,关你吴妈什么事,少奶奶要死要活随她的便好了,你跑我屋里说这些,不是在引诱我吗?”被告的这段话恰恰反映了他时刻把女人当猎物的心理状态。他这是给自己的不法行为找借口。他凭着小学一年纪的文化水平居然在未庄晚报上发表论文说:凡尼姑,一定与和尚私通;一个女人在外面走,一定想引诱野男人;一男一女在那里讲话,一定要有勾当了。而且还对此现象发表了惩治措施。当然这些报纸我的当事人是后来才听别人念给我的当事人的。从他的谬论中可以看出,他认为“一男一女在那里讲话,一定要有勾当了”,以他的荒谬逻辑,他跑到我的当事人的工作间赖着不走,迫使我的当事人不得不跟他聊天,然后他就可以以该论点为借口,跟我的当事人有勾当了!所以从他跑到我的当事人这里抽旱烟起,他就怀上了不良动机,他希望跟我的当事人 有勾当的结果发生,所以,他对我的当事人性骚扰跟我的当事人讲话的内容并没有多少关系,何况我的当事人讲话的内容并没有挑逗的成分。不管我的当事人当时讲什么,他都会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性骚扰,因为他本身就动机不良!
四,被告对原告有性骚扰行为
阿Q在那天晚上跟我的当事人聊天时突然对我的当事人下跪,并且大声喊:“我和你困觉!我和你困觉!”这个时候赵府里很寂然,很多人都听到了。天啊,让我的当事人如何做人呀,困觉就是要和我的当事人那样呀!如此下流的语言不是性骚扰又是什么?这是用下流语言对我的当事人的人身权,名誉权和性权利的侵犯,我的当事人男人死了那么多年,还是第一次有男人公开地挑逗她,赵太爷也在暗地里摸过我的当事人,但是人家是不声不响的,再说人家啥身份,被告阿Q他啥德行。是可忍,孰不可忍?我的当事人仿佛看到很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她不守妇道,连被告阿Q这样的男人都看上了,真是不上档次。“阿呀!”我的当事人楞了一息,突然发抖,大叫着往外跑,且跑且嚷,似乎后来带哭了。我的当事人要去寻短见,被邹七嫂劝住了。此后,我的当事人精神恍惚,茶饭不思,人瘦了20多公斤。更加糟糕的是,给我的当事人说媒的人都认为她不正经,再也不向我的当事人提亲了。
五,赵府与阿Q达成的赔偿协议没有涉及应给原告的精神损失。
从赵府地保受赵太爷委托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中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受到了性骚扰,赵府却平白无故得了那么多好处,我的当事人只是得到了一个破鞋底子,她认为还有一点讽刺她是破鞋的味道。人格平等,人格无价,尽管我的当事人是下人,她人格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不久前武汉某商业学校的女教师何某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的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我的当事人与之相比,侵害人的道德水平明显低劣,被告阿Q在寂静的赵府里给我的当事人下跪,还朝我的当事人大吼,闹得满“府”风雨,赵府老小哪个不知道。更让我的当事人恼火的是,《未庄晚报》还就此事添油加醋地进行了报道,配发了短评《人心不古,寡妇思春》,严重伤害了我的当事人的自尊。为此,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为这个可怜的女子伸冤,判令被告阿Q用金钱来弥补我的当事人心灵的创伤。
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也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这些规定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有力保护。
纵上,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阿Q对原告实施性骚扰的事实成立,请求法庭根据武汉某女教师的判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并在未庄晚报公开给本人赔礼道歉。
上述辩论意见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恳请合议庭和陪审团在裁判时予以采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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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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