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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法律

http://www.dffy.com 2007-11-3 8:26:54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某刊签约作家座谈会上的发言

  美国大法官波斯纳(理查德·A·波斯纳)曾在1988年出版过一本书《法律与文学》,因为波斯纳是站在法官的角度说话的,所以他把“法律”二字放在前面,而我尽管曾经是律师,但我在做律师之前也是个文学爱好者,发表过一些小说和报告文学,而今天,我又是作为一个签约作家的身份说话,所以我把“文学”二字放在前面。

  文学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面镜子,古今中外无不打上了与人类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印记。如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卡夫卡的《刑罚殖民地》、《审判》,中国古代的《包公案》、《于公案》、《三言二拍》等等。而在法律已经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角落的今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一部描写现实生活的文学作品都无法躲开法律的魔杖。四年前,我曾出版过一本文集《携文学与法律同行》,它收集了我自1995年至2003年发表在国内主流法制刊物如《民主与法制》、《律师与法制》等刊物上的与法律有关的作品,其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其实就是法律成份突出、文学成份显缺的纪实文学,因为当时我写这些东西完全是为了某一个案件的胜诉或对某些法律盲区的探索,功利性太强,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太强的生命力。

  现在,我按照自己的人生计划,重操文笔,加入作家队伍,不仅是我对自己写作实践的一个挑战,也是我认真品味人生、品味文学和法律的开始。因此,在这里我并无任何经验可谈,所有的只是“一切从头再来”。

  有人说:有一定文学功底的人从事律师工作之后,会有一种顺理成章、得心应手的感觉,我对此很有同感。然而今天我要说的是,一个有一定文学功底的律师如果改行当作家,他也会有一种顺理成章、得心应手的感觉。过去我是在用作家的眼光去分析案情,因为作为一个律师,无论你是在作刑事辩护或民事代理,你只有把你当事人的故事编织得圆满了,让人听起来你有理有据,你才能达到诉讼目的,这就是一些律师常说的“你把你的故事编圆了,你的官司也就打赢了”。从今天开始,我将用一个律师的理性去裁量文学,我认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文学作品,在充满激情和浪漫的的深处,都必须有一条理性的主线,有了这条理性的主线,你的作品才有生命力。

  作为一个做过律师的作家,我的作品无论在此前还是在此后,肯定都会带上深深的法律印记。过去近二十年的律师生涯使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国家现在需要的不是律师,而是理性司法的启蒙教育家。当我们很随意地把一批社会精英当成右派打倒在地的时候,当我们凭着一个人的口误就可以把他当成“反革命”处理的时候,当我们把一个无辜者当成杀人犯枪毙的时候,当我们看到那些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在“行政暴力”面前都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的周围肯定会有一些智者在感叹: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法律缺少了太多的理性。

  许多人都觉得国人的诚信缺失太多,而事实上我们诚信缺失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失信,而法律的失信原因就在于司法和执法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事,而造成司法和执法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因就在于我们违法的成本太低。法律规定不准刑讯逼供,他们刑讯逼供了,没有人能把他们怎么样,被刑讯逼供的人照样被定罪量刑;法律规定不能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他们却把未经质证的证据奉为至宝,再以此为据去处理那些敢于不按“潜规则”孝敬他们的人。没有人敢去追究他们,他们还照样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干扰纳税人梦寐以求的司法公正。并且对于这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许多人又都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了。一些人的心灵已经麻木了。反倒是有人因为敢于严格依法办事或说了一句真话而成了新闻人物。当我们看到有人为了坚守法律的底线而被打击报复十几年不得翻身的时候,看到有人因为说了一句真话而被打入地狱的时候,谁还敢坚守法律的底线?谁还敢说真话?所以我写出了《谎言如敌,真实的上甘岭谁守》,发出了我们“说真话就象当年志愿军守上甘岭一样艰难”地感叹;所以我写出了《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高呼声讨中的低呤反唱》,提出“不理性地审判可能会破坏我们国家的法制”,“我们不能在失去十几个幼小生命之后再失去司法公正”。

  当我们的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之后,我感到我们以前津津乐道的“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的情况,正是法意与人情不和谐的表现,完全不符合我们构成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在刑事审判中,我们最常见的不太顺民意、合情理的问题,就是刑事犯罪中的次道德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为此我写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提出次道德就是介于道德和非道德之间,有可能向道德方面转化的行为观念,而狭义的次道德则是指刑事犯罪行为人内心里所没有泯灭的人性的一面。如两年前,西安的一个年轻女子夜遇劫匪,惊恐之中跳入护城河,在其生命垂危之际,两劫匪跳入护城河将其救起,并安慰该女子说:“我们只劫财,不劫色,不害命”。这样的劫匪与那些劫财又劫色还要杀人灭口的穷凶极恶之徒相比,可谓义匪侠盗。次道德是人类灵魂中可能使人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因素,我们有必要去重视它、激活它,让人们摒弃灵魂中的假、恶、丑,积极向真、善、美的方面转化。

  当我看到一些贤明的法官在努力地发掘法律的精神,发现隐微的人情,将法律与人情圆融得浑然一体、通世服人的时候,我深深地感到《法律是门艺术》。2002年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警察在抓获系列麻醉抢劫案的作案人龚文君时,发现“屋里有一个女孩对眼前这一切没有任何反应,她瘦小的身影缩在一个角落里,一声不吭地写作业”,她就是龚文君的女儿珍珍。在审讯中,龚文君始终不配合,一说到她女儿将生活无着时就歇斯底里,用头撞墙。此后,办案警察刘继平不仅在生活和学习上关心珍珍,为了让龚文君放心,刘继平甚至还与龚文君签订了代养协议。2006年珍珍在刘继平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下考上了大学,狱中的龚文君得知女儿的好消息,给刘继平写了一封长达9页的信:“当我提笔给您写这封信时,心里对您的感激之情是无法言表的,我 是一个有愧于家庭、孩子的罪人。我感谢党培育了您这么好的干部,是您,托起了一个长刑犯的希望,改变了一个孩子的命运!”在这篇文章里,我提出了“艺术需要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

  当我将这些被朋友们称之为具有另类思想的文章结集出版了我的第二本文集《让上帝发笑的思考》之后,我已深深地感到仅仅靠律师工作的业余时间写出这些法律性远远大于文学性的文章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太弱了,我需要从法律向文学的跨越,我要用丰满的文学形象去吸引读者,让读者在喜闻乐见的文学欣赏过程中,完成其理性司法的启蒙。

  然而,当我试图把我经历过的和观察过的故事写成小说时,心中却有一种买椟还珠的感觉。生活的本身竟充满如曲折的戏剧性,有些情节让我坐在书房里编都编不出来。所以我选择了纪实文学。

  我对咱们的刊物感觉很好,她从不同的角度向读者展示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也从不同的侧面向读者介绍了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一些社会精英的光辉形象,集真实性、文学性、知识性于一体,是一本难得的好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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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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